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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0-123-456-789三、禁止情形 省级投教基地及其申报主体在申报前三年内不存在《指导意见》规定的禁止情形或违反《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》 ( 证监会公告〔 2018 〕 5 号,宣传信息平均每月不少于 2 件;具有完善的投教基地打点与查核制度,可按照本地防疫要求答允的情况下,信息量不少于 0.8G ,申报主体为营利性机构的, 《第四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67号).pdf《第四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》(word).doc 【打印】 , 五、受理部分和联系方式 厦门证监局法律事务处负责接收辖区省级投教基地申报质料, 四、申报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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